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正添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正添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正添因賭博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賭博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99年2月12日│100年6月2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第5177號│字第17323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0│100年度桃簡字第││││9號│2601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7日│101年8月2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0│100年度桃簡字第││判決││9號│2601號││├──┼─────────┼─────────┤││日期│100年8月7日│101年9月2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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