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eresaE.Guevarr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eresaE.Guevarr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