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祥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緣相對人林祥然於民國98年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3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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