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2號聲請人 蔡亞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101年12月1日│46,000元│MS0000000│││ 潘瀧雄銀行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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