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1月9日,此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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