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意旨略以:債務人因積欠信用卡、消費借貸等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其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前於民國97年9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然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債權人大眾銀行與債務人仍協商不成立,且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提出97年9月22日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為據等語。經查,債務人係因信用卡等契約而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其未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查;又債務人固提出其向最大債權銀行大眾銀行聲請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遭退件之通知書,然核上開大眾銀行出具之「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載明其退件事由略以「…台端此次申請事涉下列事由,將視同未請求前置協商,請台端備齊必要文件或排除不符合法定申請資格後,再重新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等語,此有上開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影本一份可稽,並經大眾銀行陳報債務人申請協商情形紀錄文件在卷可稽。是以,債務人係因未提出必要申請文件而遭受理協商申請之金融機構退件請其補正文件,應認為自始未開始協商,尚與債務人曾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情形有間,不能認為債務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前置協商程序。聲請人逕行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於法即有未合,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乃不備要件,且上開欠缺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又屬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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