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得抗告。
附表編號1、3所列之罪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普通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11.22│95.4.24-95.4.28│95.4.2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10816號│95年毒偵字第1879號│95年毒偵字第187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斗簡字第744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8│96.1.2│96.1.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斗簡字第744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9│96.1.18│96.1.2│├─┴─────────┼──────────┼──────────┼──────────┤│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0條第1項│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