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54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D0000000),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爰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6年3月22日4時40分許,在黎明路、干城街處,因「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有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本所遂於96年4月30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D00000000號裁決書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汽車駕駛人 李俊華 前已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而受處罰,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事發當日即96年3月22日上午4時40分於家中睡覺,受處分人之車輛係被患有雙極性情感精神病的兒子李俊華駕駛,而李俊華於駕駛中因發病產生幻覺始於道路上做出危險駕駛之行為,此乃李俊華個人之行為,案發後亦已將李俊華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治療,由於受處分人完全不清楚,更無提供車輛給李俊華駕駛,且受處分人之配偶李偉明身患胃癌,必須長期至臺中榮民總醫院治療外,受處分人本身亦患有輕度精神障礙,家中經濟及生活均有賴車輛,如被處罰吊扣牌照3個月,家中生活上會更艱難困苦,請求改罰其他替代之罰責。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緩,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4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汽車駕駛人即李俊華於96年3月22日上午4時40分許,在臺中市○○路與文心一路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河南路往南行駛至大業路口時,甩尾左轉後沿河南路往北行駛,至黎明路2段606巷口時,甩尾左轉後沿河南路往南行駛,至文心一路口時,遭警方欲攔停,然該汽車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沿文心一路與黎明路2段606巷55弄至黎明路2段606巷與黎明路逃逸,並在黎明路與干城街口闖紅燈,經於大業路上遭攔停後舉發,此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函各乙份附卷可參,則汽車駕駛人確有上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惟前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係受處分人甲○○○,並非汽車駕駛人李俊華,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4項之規定以觀,吊扣汽車牌照之受處分對象為「汽車駕駛人」,意即在汽車駕駛人為汽車所有人有前開違規之情形時,始有該項罰則之適用,是本件汽車所有權人即受處分人既非違規汽車駕駛人,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有未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交通法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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