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就其中附表編號2之犯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業經修正,而受刑人行為時,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之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則規定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此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本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一併對受刑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經如附表編號1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一之罪得抗告。
附表編號二之罪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拘役20日││(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354條│││││├────────┼──────────────┼──────────────┤│犯罪日期│88.09.04│88.09.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9年偵字第8255號│臺中地檢89年偵字第8255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66號│90年上訴字第66號││實├──────┼──────────────┼──────────────┤│審│判決日期│90.05.17│90.05.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上訴字第66號│90年上訴字第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06.08│90.05.17│├─┴──────┼──────────────┼──────────────┤│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11月│拘役10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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