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所列1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就數罪併罰之所宣告之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本件原判決就不得減刑之罪已宣告有期徒刑3年,則本件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後,合併二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其刑期仍不得低於有期徒刑
3年,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偽造文書│├───────────┼─────────────┼─────────────┤│犯罪日期│自91年05月16日起│自91年1月3日往前回溯1、2│││至92年04月21日止│週前某日至91年7月4日止│├───────────┼─────────────┼─────────────┤│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8729號│92年偵字第87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60號│93年度上訴字第60號││實├─────────┼─────────────┼─────────────┤│審│判決日期│93.03.03│93.03.0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60號│93年度上訴字第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3.22│93.03.22│├─┴─────────┼─────────────┼─────────────┤│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