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