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4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偵字5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2度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