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⑴(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0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1,9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25日至128年10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 劉得旺 。⑵(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5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4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5月9日至129年5月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劉得旺。嗣債務人劉得旺於①民國88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10月28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②民國89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10月28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③民國89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5月16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劉得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債務人劉得旺於民國91年1月25日死亡,相對人戊○○及案外人甲○○、庚○○、己○○、丁○○為其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1148條及民法1153條規定,繼承人戊○○、甲○○、庚○○、己○○、丁○○對前開債務應付償還責任,而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2年8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戊○○,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台幣1,314,60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2月8日通知債務人劉得旺之全體繼承人甲○○、戊○○、庚○○、己○○、丁○○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民國96年2月9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戊○○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亦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眉溪││574│田│00│02│90│全部│戊○○│├──┼───┼────┼────┼────┼────────┼─┼──┼──┼──────┼─────────┼──────┤│002│南投縣│仁愛鄉│眉溪││575│田│00│02│60│全部│戊○○│└──┴───┴────┴────┴────┴────────┴─┴──┴──┴──────┴─────────┴──────┘┌───────────────────────────────────────────────────────────────────────────────┐│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80│南投縣仁愛鄉眉│南投縣仁愛鄉中│鋼筋混凝土造三│154.│174.│42.6│││16.2│││││387.│││全部│戊○○││1││溪段第574、575│正路85之3號│層│26│49│6││││││││6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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