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2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重大,且其2人收購之帳戶數量眾多,顯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2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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