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350號
103年度士簡救字第9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蘇劉叔美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 告
即相對人 鼎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及原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
法第109條第1項所明定,此為專屬管轄。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
○○街○○號1樓,有被告公司歷年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審理。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因此部分屬本案受訴法院專屬管轄,本院既就本案民事訴
訟無管轄權,已如上述,自應將此附帶聲請部分併予移送上
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