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蔡耀光
法定代理人  丁孝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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