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蔡耀光
法定代理人 丁孝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