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69號
原   告  鍾蕾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榕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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