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69號
原 告 鍾蕾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榕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