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孫毓娟 被告 陳文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8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