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42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佳輝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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