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5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賓選任辯護人林益堂律師被告張翹羽
何太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於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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