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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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朱達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車籍登記予被告,原告陳稱系爭車
輛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4,9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8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提出 洪行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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