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4號

原告 阮皇宗

被告 蕭文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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