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曾瑞華 (原名: 曾淑女

代理人 黃昌平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曾瑞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4年5月14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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