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葉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明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戴明
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