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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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庚○○
            巷81
相 對 人 辛○○
      甲○○○
      癸○○
      壬○○
      子○○
            3巷1
      辰○○
      巳○○
      卯○○
      寅○○
      丑○○
            號
      丁○○
      戊○○
      乙○○
      黃○○
      玄○○
            72號
      宙○○
      宇○○
            號
      地○○
      丙○○
      己○○
      亥○○○
      午○○
      酉○○
      戌○○○○○○
      申○○
            之1
      未○○
      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
字第70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附表所示應有
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依附表一計算書計算後,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鄭彩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凌昇裕
┌──────────────────────────────┐
│附表一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聲請人支出│
├─────────┼───────────┼────────┤
│第一審複丈費│4,000元│聲請人支出│
├─────────┼───────────┼────────┤
│第一審複丈費│3,200元│聲請人支出│
├─────────┼───────────┼────────┤
│合計│11,170元│聲請人支出│
└─────────┴───────────┴────────┘
┌──────────────────────────────────┐
│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即應部分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例│金額(新臺幣)│
├──┼────────┼──────────┼───────────┤
│1│庚○○│126分之8│無(聲請人)│
├──┼────────┼──────────┼───────────┤
│2│辛○○│126分之8│709元│
├──┼────────┼──────────┼───────────┤
│3│壬○○│126分之8│709元│
├──┼────────┼──────────┼───────────┤
│4│甲○○○│126分之8│709元│
├──┼────────┼──────────┼───────────┤
│5│癸○○│126分之8│709元│
├──┼────────┼──────────┼───────────┤
│6│子○○│126分之1│88元│
├──┼────────┼──────────┼───────────┤
│7│辰○○│630分之1│18元│
├──┼────────┼──────────┼───────────┤
│8│巳○○│630分之1│18元│
├──┼────────┼──────────┼───────────┤
│9│卯○○│630分之1│18元│
├──┼────────┼──────────┼───────────┤
│10│寅○○│630分之1│18元│
├──┼────────┼──────────┼───────────┤
│11│丑○○│630分之1│18元│
├──┼────────┼──────────┼───────────┤
│12│丁○○│15分之1│745元│
├──┼────────┼──────────┼───────────┤
│13│戊○○│15分之1│745元│
├──┼────────┼──────────┼───────────┤
│14│丙○○│15分之1│745元│
├──┼────────┼──────────┼───────────┤
│15│乙○○│15分之1│745元│
├──┼────────┼──────────┼───────────┤
│16│黃○○│75分之1│149元│
├──┼────────┼──────────┼───────────┤
│17│玄○○│75分之1│149元│
├──┼────────┼──────────┼───────────┤
│18│宙○○│75分之1│149元│
├──┼────────┼──────────┼───────────┤
│19│宇○○│75分之1│149元│
├──┼────────┼──────────┼───────────┤
│20│地○○│75分之1│149元│
├──┼────────┼──────────┼───────────┤
│21│己○○│9分之1│1,241元│
├──┼────────┼──────────┼───────────┤
│22│亥○○○│9分之1│1,241元│
├──┼────────┼──────────┼───────────┤
│23│午○○│54分之1│207元│
├──┼────────┼──────────┼───────────┤
│24│酉○○│54分之1│207元│
├──┼────────┼──────────┼───────────┤
│25│戌○○○○○○│54分之1│207元│
├──┼────────┼──────────┼───────────┤
│26│申○○│54分之1│207元│
├──┼────────┼──────────┼───────────┤
│27│未○○│54分之1│207元│
├──┼────────┼──────────┼───────────┤
│28│天○○│54分之1│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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