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十
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