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十
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周信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