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柏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4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耀騰印刷事│台灣銀行股│95年12月5日│51,811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 張慶耀 │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