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中華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山書記官馮欽鳳┌──────────────────────────────────────────────────┐│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宋玉慧 │大眾商業銀│24303│5,500元│94年2月20日│AH0000000│││││行營業部││││││├──┼──────┼─────┼──────┼────────┼───────┼──────┼───┤│002│宋玉慧│大眾商業銀│24303│6,000元│94年3月20日│AH0000000│││││行營業部││││││├──┼──────┼─────┼──────┼────────┼───────┼──────┼───┤│003│宋玉慧│大眾商業銀│24303│2,500元│94年3月20日│AH0000000│││││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