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損害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