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甲○○因偽造署押罪及妨害風化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劉連星
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在臺中監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三││臺│號│臺│││臺│││││造│期月│86│中│偵3│中│中1│1│中│中1│33│執8││署│徒││地│3│地│簡4││地│簡4││9││押│刑││檢│5│院│││院│││3│││││署│5│││││││2││││││1││││││││├──┼──┼────┼─┼────┼─┼───┼────┼─┼───┼────┼────┤│妨│有一│5│臺│偵1│臺│上7│35│最│台9││執5││害│期年││中│5│中│訴1││高│上9│5│9││風│徒二│5│地│6│高│9││法│6││3││化│刑月││檢│9│分│1││院│2││5│││││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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