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連│有││彰│6│││││││台││品續│期│8│化│毒8│臺│2││臺│2││中4││危施│徒│或前四日│地│7│中│易0│73│中│易0│7│地執4││害用│刑│內某時起│檢│偵4│地│6││地│6││檢1││防第│拾│至│署││院│2││院│2││署││制二│月│6│││││││││││條級│││雲││││││││││例毒│││林│毒9│││││││││品│││地│2││││││││││││檢│0││││││││││││署│偵1││││││││├────┼──┼────┼──┼─────┼─┼───┼────┼─┼───┼────┼───┤│連等│有││彰││臺│││臺│││彰││續│期││化│67│中│上3││中│上3││化2││恐│徒│至│地│偵22│高│0│4│高│0│5│地執7││嚇│刑│5│檢│30│分│易4││分│易4││檢7││取│壹││署│78│院│││院│││署1││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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