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持毒│有││臺│5│臺│││臺│││││有│期已│75│中│偵2│中│沙1││中│沙1││執4││一│徒執││地│1│地│簡5││地│簡5││5││級品│刑畢││檢│6│院│5││院│5││5│││三│││1│││││││9│││月│││││││││││├──┼──┼────┼─┼────┼─┼───┼────┼─┼───┼────┼────┤│販毒│有十│1│臺│偵3│臺│上7│3│最│台8││執1││賣│期年││中│5│中│訴1││高│上3│7│7││一│徒││地│0│高│0││法│9││1││級品│刑││檢│4│分│2││院│3││7│││││││院││││││││││││││││││││└──┴──┴────┴─┴────┴─┴───┴────┴─┴───┴────┴────┘
(受刑人現傳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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