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叁││台│等│台│0│││││㈠││造│期月│年底│中│4│中│重8│││││執4││文│徒│至│地│偵8│地│5││同│上│58│6││書│刑│初某日│檢│7│院│訴1││││撤回上訴│振5│││││署│5│││││││5│├──┼─────┼────┼──┼─────┼─┼───┼────┼─┼───┼────┼───┤│恐│有拾││台│等│台││││││㈠│││期月││中│4│中│上│││││執4│││徒│7│地│偵8│高│重3│5│同│上│5│6││嚇│刑││檢│7│分│訴│││││振5│││││署│5│院││││││5│├──┼─────┼────┼──┼─────┼─┼───┼────┼─┼───┼────┼───┤│殺│有玖併台元││台│等│台││││││㈡││人│期年科幣│年底│中│4│中│上│││││執6││等│徒罰玖│至│地│偵8│高│重7│31│同│上│31│7│││刑金拾│初某日│檢│7│分│更3│││││振8│││新萬││署│5│院│㈠│││││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