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