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002號
原 告 陳世民
被 告 吳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行車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依法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