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唐娣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36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如下,不
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1,749元,及其中新台幣128,027
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
行)之前於92年5月間曾經有個人信用貸款之契約關係,被
告尚有如主文之本金金額尚未償還。之後大眾銀行將該未償
債權輾轉讓與給原告,原告具此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一併
清償附帶利息。
二、原告已經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
,可以相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達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