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青
被 告 陸羽昊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4月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323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323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被告於擔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時,因想結束公司,
故意不申報及繳納稅金,造成原告損害新台幣12,323元。
二、簡要理由:被告認諾原告之主張,並當庭攜帶原告請求金額
到庭,表示可以當庭給付。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