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4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8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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