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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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2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11日下午2時45分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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