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12樓選任辯護人林仕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6年11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