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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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劉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