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125號
原   告  楊坤
被   告  李碧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本票(未載付款地)債權
不存在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巷○○弄○○號4樓,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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