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秦健瑋
被   告  王鈞平   現於桃園市○○區○○街○○○號(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設在桃園市○○區○○街○○○號,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雖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
為涉訟請求,侵權行為地為第一銀行苗栗頭前分行等地,然
本院考量被告既設籍桃園市○○區○○街○○○號,被告以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訴最堪稱便利,又原告至該所在地出庭
,尚無何不便等情,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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