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除判處徒刑外亦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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