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家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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