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美蓮
被 告 張益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士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美蓮
被 告 張益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