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美蓮
被   告  張益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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