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三О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月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月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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