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丙○○律師被告甲○○
34號5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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