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949,825元(34,377,537元+572,288元)及美金288,025.81元【依原告起訴時之台灣銀行美金兌換新台幣之賣出匯率32.272核定為新台幣9,295,169元(288,025.81×32.272=9,295,169,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新台幣44,244,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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