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盛為 訴訟代理人 沙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進燕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陳報該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何,並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三、被繼承人 徐秀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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